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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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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111.12.08上網)

公告修正「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及「學 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等2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環保字第1115028443號

主 旨:公告修正「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及「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等2項。
依 據:「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修正「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 方式」如附件二。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二 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

一、適用對象: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申請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防音門、防音窗。
二、定義:本項防音門、防音窗之一定減音值,係指於噪音防制設施之戶外,放置一可控制音 源,同步於戶內、外實施噪音檢測結果,其戶內、外 2 分鐘均能 音量(2 分鐘 Leq,A 權位準)之差值,須大於 25 分貝。
三、認定方式:
(一) 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於完成設置防音門、防音窗之時,須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地檢測教室(或病房)之減音值,每 10 間教室(或 10 間病房)
抽選一間檢測,未達 10 間者,於其中抽選一間檢測。
(二) 檢測機構:學術機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或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噪音檢測機關(構)等第三公正單位。
(三) 檢測方法:噪音計規格、氣象監測條件,準依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之環境噪音測量方法之規定。
(四) 可控制音源:1、規格:可連續發出 20Hz 至 20kHz、90dB(A)、2 分鐘以上之聲源器(Sound Speaker)。2、設置高度:應置於戶外離地面或樓板之垂直高度1.2 至 1.5 公尺之間。
(五) 檢測時間:可控制音源連續發出 90dB(A)音量之時,同步於戶內、戶外連續檢測噪音 2 分鐘以上,取樣間距不得大於 1 秒。
(六) 噪音計檢測頻率特性:125Hz 至 4,000Hz,1/1 八音階頻譜。(七) 可控制音源、噪音計與防音門、窗之間距:
1、戶外之可控制音源之設置位置,需置於面對教室或病房之中央位置,與教室之間距為 1.5 公尺。
2、戶外設置 1 處噪音計,其位置與教室(或病房)之間距為 1.5 公尺,與可控制音源並行排列,其間距亦為 1.5 公尺。
3、戶內噪音計與戶外之可控制音源成一直線設置,與教室(或病房)窗戶之間距同為 1.5 公尺,儀器檢測配置如下圖。

更新日期:202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