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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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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111.12.08上網)

公告修正「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及「學 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等2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環保字第1115028443號

主 旨:公告修正「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及「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等2項。
依 據:「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修正「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 方式」如附件二。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一 住戶合法建築物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

一、適用對象:住戶申請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防(隔)音門、防(隔)音窗。
二、定義:防(隔)音門、防(隔)音窗其評定隔音性能,必須高於或等於防(隔)音等級 指標 CNS(Ts)30 等級線或 ASTM(STC)30 或 ISO(Rw)30 之等級線。
三、認定方式:
(一) 住戶設置完成防(隔)音門、防(隔)音窗之後,須出具原製造廠(或供應商)提供之一定減音值證明文件。
(二) 一定減音值證明文件所記載之檢測日期,與住戶完成設置防(隔)音門、防(隔) 音窗之日期,兩者之時間差,不得超過 5 年(含)。
(三) 一定減音值證明文件所記載之隔音性能,須為學術機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依照 CNS 15160-3(聲音透過損失之實驗室測定法)或ASTM(E90)或 ISO(10140-1、10140-2、10140-3、10140-4 及 10140-5)或ISO(15186-1)之音(聲)強法或音(聲)壓法之各相關標準測試,依測試報告相關資料予以判定之隔音性能。

更新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