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非消耗品及廢品一批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非消耗品及廢品一批標售公告(採議/比價方式讓售)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物品管理手冊」第29點第2項,以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
公告事項:
一、本案(案號:115AU01)依上開相關規定,採公開委託估價方式辦理;本批公告標售之財產、非消耗品及廢品清冊已公告於本機關官網,請有意願參與標售之廠商進行估價。
二、本批奉准報廢之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1萬元,爰以比價方式讓售給總價估價最高之廠商,當數家廠商估價同為最高者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廠商;若僅有1家廠商參與標售,將當場改以議價方式辦理。
三、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2日17時00分止。
四、議/比價時間及地點:
訂於114年6月3日9時00分,在本機關3樓大會議室辦理議/比價。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2個工作日9時00分在前述地點開標。
五、投標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具有與本案標的物相關營業項目之廠商(如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或廢棄物資源回收業……等):
1.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登記須與本案標的物相關(如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或廢棄物資源回收業……等)。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本項證明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請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證明文件。依法免稅者,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得於必要時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則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並重新辦理招標。
(三)若投標廠商非由負責人出席議/比價會議,應出具出席代表授權書,始得參與議/比價。
六、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張貼日起至115年6月2日17時00分止,至本機關官方網站(https://www.hulairport.gov.tw/)之最新消息區查詢本標售案,並免費下載標售文件。
七、全份標售文件包括:報廢財產非消耗品及廢品清冊、議比價單、出席代表授權書、切結書(廠商於得標後簽署)、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封。
八、請按規定填寫議/比價單,並檢附相關資格文件(如本公告第五點所規定之文件),於115年6月2日17時00分前,以掛號函件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機關(收件地點:97105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機場路1號-花蓮航空站)。逾期寄達或送達者(以郵戳及本機關收發登載時間為憑),概不予受理。
九、議/比價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總金額以中文大寫清楚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廠商名稱、廠商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
十、投標廠商得於上開公告期間,洽本機關蕭先生安排參觀本標售案之標的物。請於辦公時間內每日下午14時至16時預約看貨,聯絡電話請洽03-8210733。
十一、本案不收取保證金。
十二、投標廠商得標後,應於114年6月8日17時00分前(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以下列方式先行一次繳清全部價款(含「廢鐵材及廢鋼材」所報單價乘以預估重量5,000公斤):
(一)以現金繳納者,請交至花蓮航空站業務組出納。
(二)以票據繳納者,應透過下列方式憑票支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1.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三)以電匯方式繳納者,請匯款至下列指定金融機構:
🟆銀行:臺灣銀行花蓮分行(代碼:004-0185)
🟆戶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花蓮航空站411專戶
🟆帳號:01803607044-4
十三、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機關於10個工作日內按現狀及現置地點交付標的物為原則。
十四、本批變賣標的之「廢鐵材及廢鋼材」品項,應按過磅後實際重量,計算實際價款,並與決標價款比較後,採「多退少補」方式辦理。
十五、本標售案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採整批變賣,不得單獨標購單項報廢品。
(二)所有有價物品以現場實物為主,數量表為輔,並以報廢品之現況交付,得標廠商不得主張本機關應負民法上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責任。
(三)本案包含其他零星無價物品,得標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清運。
(四)因本批標的物置放於本機關地下室,得標廠商應考量清運動線之空間限高,並自備所需之運輸人力及設備;載運時,應依照相關法令做好防範措施,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概由得標廠商負法律責任,本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五)細部之分類及清潔由得標廠商自行處理。
(六)得標廠商應將全部標的物載運完畢,不得做選擇性之載運。
(七)得標廠商對於本批標的物應依法妥善處理並簽署切結書,倘隨意丟棄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又或觸犯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概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本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