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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104.6.24更新)

本站依據民用航空局103年11月25日環保字第1035016150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6項規定,回饋金業務交由航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6月8日府環空字第1040108588號函,公告「花蓮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辦理。

參閱: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花蓮縣花蓮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更新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