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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及無人機

飛安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及無人機

花蓮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示意圖.jpg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及同法第99之13條,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為維護飛航安全,未經核准禁止於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詳見附圖。

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若在機場四周影響航機起降,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3點:「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無動力飛行傘活動符合該點所稱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於機場四周從事該類活動,將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更多資訊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官網閱覽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95&lang=1

更新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