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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攜帶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菸)入境,以免受罰

一、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衛生福利部以112年3月22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274號公告:「公告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公告指定之菸品,包括加熱菸。

二、本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三、目前無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故依本法規定不得輸入(含攜帶入境),如旅客違法攜帶入境,依本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0萬元罰緩。至未來如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將另行公告之。

更新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