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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飛安宣導-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若在機場四周影響航機起降,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3點:「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無動力飛行傘活動符合該點所稱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於機場四周從事該類活動,將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更多資訊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官網閱覽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95&lang=1

更新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