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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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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安全說明

1、機場四周及公告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民用航空局已將遙控無人機圖資資料匯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包括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公告區域及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有禁止或限制活動之區域等圖資。另亦已建置行動裝置應用程式(Drone Map 2.0),搭配行動裝置之地理定位功能,可提供無人機操作人更精確知曉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相關規定,請多加下載使用。
2、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機場四周禁止施放風箏、煙火、天燈、氣球或其他漂浮移動物體,避免影響飛航安全。如有疑問,可參考民用航空局官方網站,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網頁(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243&lang=1)
3、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機場四周鳥類群聚飛行會影響飛航安全。
4、飛機上限制使用行動電話及相關電子用品:於機上使用電子用品請依機上工作人員指示及規定。
5、禁止攜帶上機及必須託運之危險物品: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須放置手提行李,鞭炮及藍焰(含防風)打火機禁止攜帶上機。
6、請勿傳遞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詐」彈害人又害己。
7、禁止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雷射光光束具有傷害力,對著飛機照射將影響駕駛員對飛機的操控作業。
8、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若在機場四周影響航機起降,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3點:「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無動力飛行傘活動符合該點所稱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於機場四周從事該類活動,將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及無人機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及同法第99之13條,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為維護飛航安全,未經核准禁止於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詳見附圖。

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若在機場四周影響航機起降,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3點:「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無動力飛行傘活動符合該點所稱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於機場四周從事該類活動,將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更多資訊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官網閱覽

更新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