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電子物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兒童版

禁止使用電子物品: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所以在飛機上是完全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在飛航中也須全程關機。

飛機上禁止使用電子用品如下:

1.無線電收發報機
2.行動電話
3.電動玩具遙控
4.CD唱盤、收音機
5.錄、放影機
6.電腦及周邊設備
7.計算機
8.電視機
9.電子刮鬍刀
10.電子遊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