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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31更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企法(八九)字第一九五四七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二00三二三五八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一一七0號函修正第五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五七三0號函修正第四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一0一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之協調與監督,設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爭議事件之審查。(二)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計畫之審查。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由各委員推選副召集人一人:(一)有關機關及本局指派之代表。(二)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交通運輸、法律、噪音防制領域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二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局負責業務之組長兼任;並得另聘專任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集人得視會務需要指派本局現職人員兼任會務工作。五、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七、本會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審查事項,應主動迴避。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費。九、本會所需各項費用,由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項下支應。